三年评价周期结束后,将学生各维度评价分数按初一占比30%、初二占比30%、初三占比40%的权重计算。
各年级评价结果按权重综合后,各维度分数为年级前40%-50%(具体比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)的学生为A等;其余各等级比例由学校确定,C等人数控制在10%-15%之间,D等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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